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只有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予懷孕僱員及相關條例,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而《僱傭條例》第十章,目的是防止僱主爲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詳閱法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按法例,如僱主需要更改合約內容,
以 閣下個案而言,僱主是不可在合約期間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你,否則要作出補償(詳閱第一段網頁連結),以及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
當然,假若公司不作解僱,而是調整 閣下崗位及減薪酬待遇,原則上是涉及更改僱傭合約,而相關更改必須得到僱員同意 或 僱傭合約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 或 僱主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假若 閣下合約為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而僱主單方面及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是有權不接受。假設僱主強制執行,即可視僱主不合理的更改僱傭條款作出解僱行為,僱員有權提出補償申索*,當然前提是僱員必須充份舉證。
*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