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僱主刻扣工資,拒收醫生紙,亂扣大假,要求簽不公平合約,拖糧。。。
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問題涉及幾種法定權益:工資、有薪病假/疾病津貼、強積金僱主供款累算權益,現整合回覆如下:
一)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原則上,不屬於酌情性的佣金、津貼,都是工資一部分。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工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故此,僱員只要完成工作,僱主亦需依法向僱員支付工資,至於方式方法,由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後落實。除非僱主按法例賦權的條件扣薪,否則不應以其他任何理由扣薪。支薪亦跟員工是否簽署離職證明無關。
二) 關於有薪病假的放取安排,貴公司安排(「合約寫明每月有一天(有薪)病假,其餘請假視為事假no pay」)是優於《僱傭條例》的。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至於最後一個月的一天病假薪酬出現變化,除非僱主能提供「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否則便屬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僱員有權追討。
三) 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僱主及僱員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款額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僱主如違反《強積金條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香港法例第485A章),可被處以罰款。積金局保留向有關僱主提起法律程序以追討罰款的權利。
每有勞資糾紛,如合以內部勞資協商並和平解決是最為理想,否則就要到勞工處落案尋求解決。涉事人必須就身到工作地點就近的勞資關係科辦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