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職通知期咨詢
請問如果3個月試用期內做滿1個月,現正第二個月(未做滿),給予一星期離職通知,但合約註明第二個月需1-2星期通知期,公司可否因我未給予滿2星期通知期而倒扣一星期的薪金?謝謝!
請問如果3個月試用期內做滿1個月,現正第二個月(未做滿),給予一星期離職通知,但合約註明第二個月需1-2星期通知期,公司可否因我未給予滿2星期通知期而倒扣一星期的薪金?謝謝!
補充:我今天25/10遞交遲職信,三個月試用期內遲職通知期如何計算?根據法例計算是否由今日 25-31號 為一星期通知期,即上班至30/10 即可,31/10 不用上班但公司亦需要支付該天薪金?
補充:我於9月3日簽約,但僱主仍未給予合約副本(一直拖欠推託),法例有否規定僱主幾耐要比到合約副本員工?否則我是否可以檢控公司?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請 閣下釐清通知的的日數,是1星期(7天),一或是2星期(14天)? 假若合約對通知期的規定是1-2星期,是否代表7至14天通知期均可*,這需 閣下與僱主釐清方能準確解答。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假設 閣下2018年10月25日遞交辭職信,7天通知期,即10月31日為最後工作日,而僱主支付薪金期亦至10月31日。
雖然《僱傭條例》指明僱主需將合約副本給予僱員保存,但並無違例的相關罰則。只有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才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