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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糧問題

by Abbie lai @, 青衣, Thursday, October 25, 2018, 22:20 (2695 天前)

我係一名全職職員,在9月10號到10月7日於coffee shop工作。
last day那天因事未能上班 所以在10月8日早上反回公司交回工作證 ,同事亦回應ok啦我才離開。但由於合約上寫未滿1個月不需書面通知,因此沒有交辭職信。到10月18號,上司告訴我沒有寫離職通知書及沒有交上辭職信不能出糧,所以我在19號早上回去補交。至今10月25日,還沒有出糧給我,請問是否有問題呢?

出糧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October 30, 2018, 15:50 (2691 天前) @ Abbie lai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
如終止僱傭關係時,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假設 閣下last day為10月8日,即10月15日或之前僱主需要支付工資予僱員,否則違法。另外,原則上口頭辭職亦有效的,只要僱主或公司代表清楚收到並知悉 閣下的辭職意向。因為法例所指的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我們建議 閣下先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規定,如有需要才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申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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