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工假沒有食飯時間是否犯法?
我的工作是返三天放三天假,但那麼多年公司也沒放我勞工假也沒補假給我,而且我返8:00-20:00和20:00-8:00輪班制也沒給我食飯時間和休息時間公司是否犯法?我可以告他嗎?
我的工作是返三天放三天假,但那麼多年公司也沒放我勞工假也沒補假給我,而且我返8:00-20:00和20:00-8:00輪班制也沒給我食飯時間和休息時間公司是否犯法?我可以告他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勞工假),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至於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就 閣下提及的資料, 閣下合約每週工時為36小時,是符合4.1.18的規定@,可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益。故 閣下有權向僱主作出追討,如有需要可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申索。
@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1.pdf
不過,《僱傭條例》中並無「膳食及休息時間」的條款*,需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但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規定,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我們認為為僱員作適當的休息及膳食安排是其中之一#。
*《僱用青年及兒童的法例規定》除外
#是否有薪則另作別論
一般而言,香港的全職僱員都享有一小時的用膳時段,但這並非法例的規定,而是勞工處指引或社會約定俗成。如 閣下有這方面需求,請與僱主進行協商並達成雙方滿意的協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