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解雇 by Kathy Cheung , Friday, October 26, 2018, 16:40 (2695 天前) 同事9月24號上班, 將會於10月29號同知佢解雇, 會補返7日通知金比佢 但10月有2日紅日, 國慶&重陽, 之前已經出左糧比佢 可否扣返2日呢? 只出5日通知金
試用期內解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October 30, 2018, 15:17 (2691 天前) @ Kathy Cheung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 閣下同事未受僱滿三個月,只可放取法定假日,不可享有假日薪酬。至於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按法例是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所以,如何扣減多付工資或支付代通知金形式,僱傭雙方可達成協定處理,但相關解僱補償需於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