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假原來要cut例假
多謝 閣下查詢。由於資料含糊,語意不明,謹覆如下。
首先,理論上有薪年假以及休息日為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可重疊,重疊需要另定假日放取。
其次,請解釋「cut例假」的意思。倒底是(1)指原定休息日因為加班理由而未予放取,容後另定假日放取 折或是 (2) 僱主單方面更改合約內容,原定休息日加班亦未予補放??
再者,關於有薪年假的放取及累積,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按《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 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 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