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懷孕十週,公司將遣散員工,我能不被遣散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按法例,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但並沒有規定僱主一定要與合約到期僱員續約,簡單來說,合約到期續約與否由雙方的協定為準! 不與懷孕僱員續約不視為解僱,故無違反現行法例。
由於資料不足,如需準確解答請提供更多資料,如僱傭合約到期日? 貴公司是合約到期不續約,一或是合約期間作遣散?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