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年終酬金咨詢
多謝 閣下查詢。由於資料不足。回覆如下:
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 代通知金如下。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鑑於終止僱傭日期由11月11日提早到10月25日,故僱員需向僱主支付10月26日至11月11日期間的17天代通知金。
另外,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3 個月,可按比例獲部分年終酬金,但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 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
•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故此,如僱員乎合上述法例條件,則有權享獲部分年終酬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