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職通知期咨詢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請 閣下釐清通知的的日數,是1星期(7天),一或是2星期(14天)? 假若合約對通知期的規定是1-2星期,是否代表7至14天通知期均可*,這需 閣下與僱主釐清方能準確解答。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通知期,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假設 閣下2018年10月25日遞交辭職信,7天通知期,即10月31日為最後工作日,而僱主支付薪金期亦至10月31日。
雖然《僱傭條例》指明僱主需將合約副本給予僱員保存,但並無違例的相關罰則。只有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才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