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的有薪年假賠償
你好:
本人於2016年7月入職,打算日内辭職,公司合約列明需 2 個月通知期。
公司規定之假期年爲 2018/01/01 - 2018/12/31,合約列明本人每年享 12 日假期,且在 2018 年獲增至 13 日,本人於 2018 年放取了 1 天有薪年假。
另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放取有薪年假時,先扣除勞工法例規定之假期日數,再扣除合約賦予的假期日數。并且,每個假期年所得的年假必須12個月內使用,否則可能在仍未放取的情況下被取消。
1. 如本人 2018/11/01 通知,2018/12/31 離職,有薪假期賠償日數是否如下?
7 (服務年期 2 年可享日數) - 1 (2018 年已放取之日數)= 6 天?
還是本年未用的 12 日假期,在本假期年 (12/31) 内仍屬有效,本人應得 12 日賠償?
2. 如以上僅有 6 天賠償,本人 11/01 辭職時向雇主提出放取 12 日有薪年假,而雇主拒絕,就能獲得 12 日賠償嗎?
3. 如辭職日期延遲至 2019 年頭,此 6 日未放取有薪假期的賠償是否仍生效,何時會失效?會根據公司規定,在假期年内未有放取而被取消嗎?
4。 公司先扣除勞工法例規定之假期日數的做法合法嗎?如不在辭職前放盡 12 天,便必然會有 6 天無故虧損?
請指點有何做法,才可令血汗假期日數不至消失。感謝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