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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時的有薪年假賠償

by 20181030, Tuesday, October 30, 2018, 00:31 (2691 天前)

你好:

本人於2016年7月入職,打算日内辭職,公司合約列明需 2 個月通知期。

公司規定之假期年爲 2018/01/01 - 2018/12/31,合約列明本人每年享 12 日假期,且在 2018 年獲增至 13 日,本人於 2018 年放取了 1 天有薪年假。

另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放取有薪年假時,先扣除勞工法例規定之假期日數,再扣除合約賦予的假期日數。并且,每個假期年所得的年假必須12個月內使用,否則可能在仍未放取的情況下被取消。

1. 如本人 2018/11/01 通知,2018/12/31 離職,有薪假期賠償日數是否如下?
7 (服務年期 2 年可享日數) - 1 (2018 年已放取之日數)= 6 天?
還是本年未用的 12 日假期,在本假期年 (12/31) 内仍屬有效,本人應得 12 日賠償?

2. 如以上僅有 6 天賠償,本人 11/01 辭職時向雇主提出放取 12 日有薪年假,而雇主拒絕,就能獲得 12 日賠償嗎?

3. 如辭職日期延遲至 2019 年頭,此 6 日未放取有薪假期的賠償是否仍生效,何時會失效?會根據公司規定,在假期年内未有放取而被取消嗎?

4。 公司先扣除勞工法例規定之假期日數的做法合法嗎?如不在辭職前放盡 12 天,便必然會有 6 天無故虧損?

請指點有何做法,才可令血汗假期日數不至消失。感謝解答!

辭職時的有薪年假賠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November 05, 2018, 15:27 (2685 天前) @ 20181030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回覆如下。《僱傭條例》中,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均為各自獨立的法定權益,應分開放取,不能混為一談。故理論上不應存在「蝕假」問題。請參閱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1. 由 2018年1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受僱期 335 天,給合閣下資料及法例條文,該年的按表比例有薪年假日數如下
13 X 335 / 365 = 11.93 (進位至12天)

2,3,4. 按《僱傭條例》照,有以下規定: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另外,《僱傭條例》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有權利「在假期年内未有放取而被取消」,只有「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本會認為放取有薪年假為勞資雙方共責之事,僱主有法例責任確保僱員以放取有薪年假,同樣地僱員亦應做準確紀錄以確保自己法定權益不被剝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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