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左幾日辭識加因不安全以拒絕雇主的要求問題
我在公司兼職了三天,但想辭職,合約當時有寫要7日通知,不過我只返了三天加上當時我簽約的時候他們說經理外出了先不能在我的合約上簽名,所以我收到的合約副本並没有雇主的簽名,那請問我可即時離職而不用賠錢嗎?
加上,我的工作有時需要在高空的貨架取貨,但因為地面放了很多雜物使我不能用梯,雇主票求不用梯需要直接爬到貨架上,那在這個情況下我可以以認為不安全為理由而拒絕雇主要我去取貨的要求嗎?
我在公司兼職了三天,但想辭職,合約當時有寫要7日通知,不過我只返了三天加上當時我簽約的時候他們說經理外出了先不能在我的合約上簽名,所以我收到的合約副本並没有雇主的簽名,那請問我可即時離職而不用賠錢嗎?
加上,我的工作有時需要在高空的貨架取貨,但因為地面放了很多雜物使我不能用梯,雇主票求不用梯需要直接爬到貨架上,那在這個情況下我可以以認為不安全為理由而拒絕雇主要我去取貨的要求嗎?
多謝 閣下的查詢。首先要釐清 閣下合約問題,符合4.1.18嗎?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而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雖然 閣下手上的合約並無公司代表簽署,但 閣下的入職致事實上已產生僱傭關係。按法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當然,假設 閣下合約為連續性合約,並設有三個月試用期,按法例試用期的首個月辭職是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相反,假若 閣下合約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不符合4.1.18),所需的通知期則為議定的期限。至於僱員高空工作時僱主並無提供安全環境及安全設備,涉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一旦出現任何意外,僱主亦有機會被檢控及承擔疏忽責任。
* 法例詳文: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09!zh-Hant-HK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