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糧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
如終止僱傭關係時,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假設 閣下last day為10月8日,即10月15日或之前僱主需要支付工資予僱員,否則違法。另外,原則上口頭辭職亦有效的,只要僱主或公司代表清楚收到並知悉 閣下的辭職意向。因為法例所指的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我們建議 閣下先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規定,如有需要才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申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