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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行使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October 30, 2018, 16:27 (2691 天前) @ Wong Shing Fai Harry

多謝 閣下查詢。

《僱傭條例》有規定按比例有薪年假的放取方法。

該假期年中,受僱期少於12個月,在 3 至 12 個月 辭職 / 非即時解僱 情況下

按比例有薪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 / 365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
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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