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行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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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有規定按比例有薪年假的放取方法。
該假期年中,受僱期少於12個月,在 3 至 12 個月 辭職 / 非即時解僱 情況下
按比例有薪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 / 365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
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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