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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產假問題(4天工作)

by John, Thursday, November 01, 2018, 20:20 (2688 天前)

你好。
員工每星期只返星期一到四,佢要求放10星期產假外,提出星期五以及紅日要補番俾佢,
變相要求產假為10星期+10日+紅日日數,
請問是否合理?

有關產假問題(4天工作)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November 06, 2018, 15:55 (2684 天前) @ John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工作時數、受僱期、星期五至日性質為何等)無法準確解答,謹覆如下: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 10 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有薪產假重疊法定假日】
符合資格領取產假薪酬者,出 4/5 工資,不需另補法定假日
不符合資格領取產假薪酬者,當法定假日,出全薪

【產假重疊休息日】
視作產假,不需另補休息日,至於是否享有五分之四的產假薪酬,則要視乎休息日有薪與否 (請告知休息日安排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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