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的有薪年假賠償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回覆如下。《僱傭條例》中,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均為各自獨立的法定權益,應分開放取,不能混為一談。故理論上不應存在「蝕假」問題。請參閱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1. 由 2018年1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受僱期 335 天,給合閣下資料及法例條文,該年的按表比例有薪年假日數如下
13 X 335 / 365 = 11.93 (進位至12天)
2,3,4. 按《僱傭條例》照,有以下規定: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另外,《僱傭條例》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有權利「在假期年内未有放取而被取消」,只有「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本會認為放取有薪年假為勞資雙方共責之事,僱主有法例責任確保僱員以放取有薪年假,同樣地僱員亦應做準確紀錄以確保自己法定權益不被剝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