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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想要離職或工作證明紙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November 05, 2018, 16:29 (2685 天前) @ o k

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資料不足(未有提供年資、入職日期等資訊),現僅覆如下:

1. 《僱傭條例》並無明文強制僱主必須給予離職員工「離職或工作證明紙」,不過仍有相關法例可以參考。所有僱主無論何時均須存放每一位僱員在過去 12 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參考:《僱傭條例》第二章: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一般「離職或工作證明紙」包含受僱期、職位等基本資訊,即使前任公司未能正式出一封證明書,閣下仍能從其他側面證據證明閣下曾任職前公司,例如強積金報表、書面僱傭合約等。

2. 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參考:《僱傭條例》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3. 按《僱傭條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參考:《僱傭條例》第十章:僱傭保障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基本上,勞資雙方只要給予適當通知期或者代通知金便可解除僱關係。閣下應清楚僱主是否短付工資、有薪年假(如適用)、法定假日(如適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適用)等法定權益。如果僱主畜意拖欠或無理拒絕支付該等法定權益及失聯,僱員應儘法向勞工處求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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