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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薪金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November 05, 2018, 16:43 (2685 天前) @ Charlie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僅覆如下:

假定閣下跟該機構或人士之間的法律關係為勞資關係,則《僱傭條例》適用於閣下身上。香港法例 第57章 《僱傭條例》第V部「工資的支付」若干條文有工資期、工資的支付日期及僱傭合約完成時的工資支付等項目作出規範。

22.工資期
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工資的工資期須當作為1個月,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23.工資的支付日期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24.僱傭合約完成時的工資支付
僱員在其僱傭合約完成時的工資及與該合約有關的任何其他須付款項,在該僱傭合約完成之日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僱傭合約完成後7天支付。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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