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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November 05, 2018, 21:38 (2684 天前) @ ivan

多謝 閣下查詢。按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6款「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第(4)條,就本條而言,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參考: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7!zh-Hant-HK?SEARCH_WITHIN_CAP_TXT=%E4%BB%A5%E9%80%9A%E7%9F%A5%E7%B5%82%E6%AD%A2%E5%90%88%E7%B4%84%E7%9A%84%E6%83%85%E6%B3%81

請留意,通知期是以曆日(calendar days)為計算。以10月30日當天發出發出通知,並以當天為計算起點,則需工作至11月5日。僱傭關係於11月6日終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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