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紙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關於享有有薪病假、疾病津貼的條件,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故此,即使閣下滿足條件1及3,但是「到診紙」沒有註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除非閣下僱合約關於有薪病假及疾病津貼的享用是優於《僱傭條例》並無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否則不能享有有薪病假及疾病津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