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產假問題(4天工作)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工作時數、受僱期、星期五至日性質為何等)無法準確解答,謹覆如下: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40 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 10 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有薪產假重疊法定假日】
符合資格領取產假薪酬者,出 4/5 工資,不需另補法定假日
不符合資格領取產假薪酬者,當法定假日,出全薪
【產假重疊休息日】
視作產假,不需另補休息日,至於是否享有五分之四的產假薪酬,則要視乎休息日有薪與否 (請告知休息日安排方能準確解答)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