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常遲出糧,但今次有冇犯法?
多謝 閣下查詢。是否犯法需由法庭裁定。
按《僱傭條例》規定,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已為該僱主連續受僱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僱主在未經該僱員同意下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該項更改並非基於法例所規定的正當理由而作出,僱員可向僱主提出申索,補償包括復職、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
另外,《僱傭條例》亦規定,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 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