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業
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請問閣下的僱傭合約是否已明文規定公司不可掉鋪?),僅引用法例回覆如下。
按《僱傭條例》,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