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病假及產假 (3天工作)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假設 閣下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又出示到病假紙。這情況下,病假與法定假日(勞工假)重叠,是當法定假日出全薪,而僱主則不需要另補病假及疾病津貼予僱員。
至於產假薪酬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