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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個試用期但要出任陪審員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November 09, 2018, 15:45 (2681 天前) @ Max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陪審團條例》,任何僱主不得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他們,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3個月。

所以,僱員如因擔任陪審員而要請假,理論上僱主是不可逼員工放無薪假或扣工資,甚至僱主不能解僱或威脅解僱擔任陪審員的僱員,否則會被視作違法,可被判監。市民履行公民責任當陪審員而無法上班時,跟領取有薪假期無異,同樣應獲發薪酬。

當然,就 閣下個案而言,要釐清僱主是基於你任陪審員而作解僱,一或是僱主覺得你工作表現不佳而在試用期內終止僱傭關係,兩者是有很大的分別的。

請提供更多資料及細節,方能準確解答 閣下的問題。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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