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不論私院、公院及醫務診所,僱員能夠提供註冊西醫或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發出的醫生證明書(病假紙),僱員便可放取病假。假若病假符合連續性4天或以上,以及 閣下累積了足夠的有薪病假,更可獲得疾病津貼。
當然,假若僱員是放取『第2類病假*』,如僱主提出要求,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閱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