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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及通知期問題

by 員工, Wednesday, November 21, 2018, 14:45 (2669 天前)

本人5月30日加入間公司,6個月試用期,合約上註明試用期內第二個月開始雙方需1個月通知期,過完試用期后雙方需3個月通知期。近期公司要求每個員工簽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上將通知期條款改為試用期內第二個月開始雙方需7天通知期,試用期后雙方需1個月通知期,要求每個人簽署。問題1)我是否可以拒絕簽署? 問題2)我的6個月試用期是不是在11月29日結束?如果公司不出聲,到了11月30日當天通知我終止僱傭合同的話,是否仍需給我3個月通知期? 問題3)在3個月通知期里,如果公司要求我更換工作內容,我現在是做MARKETING的,例如要求我去做行政接待員,但薪資不變,我是否可以拒絕接受?

試用期及通知期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November 28, 2018, 15:27 (2662 天前) @ 員工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 閣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已為該僱主連續受僱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而僱主在未經該僱員同意下;或者合約條款並無明確賦予僱主可更改的權力;或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作出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拒絕。當僱員表達立場後,僱主仍然堅持其做法,則屬於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可被視作有意圖及不合理解僱僱員。在此情況下,除法定權益外,僱員可向僱主提出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解僱補償。

問題1回應):可以,參閱上文。
問題2回應):閣下2018年5月30日入職,6個月試用期,則11月29日為試用期屆滿日,如公司11月30日通知 閣下終止僱傭合約,僱主仍需按合約條款,給予3個月通知期,否則僱主須支付代通知金予 閣下。
問題3)可以,改變工作內容或工作職位均會涉及更改僱傭合約,參閱上文第一段。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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