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點累積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假設 閣下由11月1日開始放有薪病假至2月28日,放完累積的120天有薪病假。而有薪病假期間 閣下仍屬受僱,故每滿1個月仍可累積有薪病假。以 閣下提及的資料為例,病假前已累積120天有薪病假,2018年11月使用了30天,即120天 - 30天 = 90天,而12月1日或之後, 閣下理應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即90天 + 4天 = 94天,表示12月1日或之後 閣下累積的有薪病假是94天。
*假設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一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