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新傷 舊患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按期限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
假如僱主不相信 閣下的傷勢是因工作而引致,認為是舊患復發,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將會就工傷爭議作出調查,一般需時三至四個月。當然,僱主亦可在工傷病假期間,要求僱員接受身體檢查。該項檢查將會由指定的註冊中醫、西醫或牙醫進行,而僱員需依照上述資料接受檢查。
基於 閣下未有告知僱主是否因『懷疑個案』而停發4/5的工傷病假錢,所以調查期間假若註冊醫生仍開納病假紙予 閣下, 閣下應繼續將病假紙正本送交僱主,副本送交僱員補償科*。
*閣下再自行留存病假紙副本一份
假若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均未能解決雙方爭議,可能需要透過法庭作最終裁決方能解決爭議。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