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通知期內申請年假及年假申請事宜
根據以下網址內容,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以及終審法院的裁決均表示,就《僱傭條例》第6(2A)條的應用指出,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以《僱傭條例》規定的年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10/25/P2017102500546p.htm
1. 僱主能否拒絕員工於通知期內放取所有的剩餘年假?
2. 僱主能否透過合約條款或員工手冊overwrite以上條例,而拒絕僱員於通知期的所有年假申請?
根據勞工處網站之中所指,僱主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任何條款,令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包括支付工資以代替年假的條款。
然而,如僱員同意,法例准許僱員可以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https://www.labour.gov.hk/tc/faq/cap57i_whole.htm
1. 以上法例是否同樣適用於離職通知期內?
2. 如僱員於通知期內尚有年假未放取,能否拒絕以款項代替年假?
3. 如僱員拒絕以款項代替年假,僱主是否應於通知期內讓員工放取其餘下的年假?
以及,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1. 僱主能否以合約條款或員工手冊強制要求員工以多於14天的時間作出申請年假的通知?
2. 僱員能否根據其制定的更長年假通知期(如一個月通知)而拒絕員工年期申請?
3. 在年假申請後,僱主須於何時作出對員工年假申請的最終決定?
4. 僱主(或其代表)包括哪些人,他們能否應允僱員年假的申請? (如工作環境的上司、工作環境中安排同事上班時間編制更表的負責人、工作環境中的直屬上司、合約上列明應向其報告的上司、人事部)
5. 公司內擁有對年假申請的最終決定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