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勞假發放問題
感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按法例,僱主是不可買假,故理論上不存在「員工是否可以選擇唔放」的問題,因為該日是否有工作安排? 是否需要僱員上班? 均由僱主決定。假若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才會涉及另定/代替假日等安排。
根據法例,僱主安排另定假日需在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但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前或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