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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我 ! 沒寫離職單 = 沒有人工出嗎?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November 28, 2018, 16:29 (2662 天前) @ Jacky Lee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試用期內的首個月是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包括工資。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基於 閣下提供的資料不足,未能準確解答。現我們只能作一假設,假設 閣下有試用期,10月31日以WhtasAPP電子訊息*作即時辭職,即僱主需於11月7日或之前支付工資,否則違法。
*WhtasAPP電子訊息理論上屬書面合約形式,但要留意對方(僱主/上司)是否有作出回應或回覆動作,如OK、收到字眼,否則未必被視為有效通知。

我們建議閣下先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要求,避免違法被檢控。如有需要才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等法律途徑解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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