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last day比通知期所需既一個月更長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法例針對通知期所用的字眼是『不少於』。
閣下是可給予僱主多於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日數,但僱主亦可根據合約規定給予通知期作出解僱,僱傭條例和合約條款是給予雙方遵守的。
以假設例子來說,假若 閣下2018年10月11日遞信辭職,給予一個月零二十二天的通知期,last day為12月31日。但是,僱主亦可根據合約的規定,在10月11日給予 閣下一個月的通知期作出解僱,last day則為12月9日。因為雙方作出的通知期均符合合約和法例的要求。
至於在一個月通知期期間,任何一方如提早終止僱傭合約,需要支付餘下日數的代通知金予對方,理由是其中一方違反合約一個月通知期條款,簡單來說是通知期不足需要補償。
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