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休息日一問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非固定性休息日: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但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假若僱主連續18個月均未能安排僱員放取僱傭合約賦予的休息日,則屬違法違約。我們建議閣下先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規定,要求儘快安排放取,避免被檢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