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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休息日一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November 28, 2018, 17:32 (2662 天前) @ 泰迪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非固定性休息日: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但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假若僱主連續18個月均未能安排僱員放取僱傭合約賦予的休息日,則屬違法違約。我們建議閣下先向僱主表達法例的規定,要求儘快安排放取,避免被檢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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