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fective date and last employment date issue
Halo, 想請教 假如 25/10遞咗信 已提及 30/11 (Fri) last working day, 3/12 (Mon) effective day. 最後公司出咗封個填last employment date 係 1/12 (Sat) 是正常的嗎? 倘若星期一至五如常工作, 星期六及日理應放假,生效為下星期一不是很正常的嗎?
Halo, 想請教 假如 25/10遞咗信 已提及 30/11 (Fri) last working day, 3/12 (Mon) effective day. 最後公司出咗封個填last employment date 係 1/12 (Sat) 是正常的嗎? 倘若星期一至五如常工作, 星期六及日理應放假,生效為下星期一不是很正常的嗎?
你好!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通知期日期字眼是「不少於」。一般而言,最後上班日是一個月通知期乃是由遞上辭職信的一日計起,到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閣下向公司請辭並提出通知期,通知期多於合約規定是可以的,當然前提是公司回應並接受超過通知期的日子*,即以雙方協議為準。由於 閣下的離職信件列明11月30日為最後工作日期,故公司薪酬計算至11月30日並無違反僱傭條例,原因乃是12月1日開始你們雙方已終止僱傭關係,閣下又如何可以享有星期六及日之假期或薪酬呢!
*僱主亦有權按合約給予通知期解僱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