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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 date and last employment date issue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December 13, 2018, 11:14 (2647 天前) @ Soso

你好!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通知期日期字眼是「不少於」。一般而言,最後上班日是一個月通知期乃是由遞上辭職信的一日計起,到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

閣下向公司請辭並提出通知期,通知期多於合約規定是可以的,當然前提是公司回應並接受超過通知期的日子*,即以雙方協議為準。由於 閣下的離職信件列明11月30日為最後工作日期,故公司薪酬計算至11月30日並無違反僱傭條例,原因乃是12月1日開始你們雙方已終止僱傭關係,閣下又如何可以享有星期六及日之假期或薪酬呢!
*僱主亦有權按合約給予通知期解僱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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