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假如僱主和僱員所簽訂的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則須為不少於1個月的期間*。
*無試用期/ 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如通知期以月計算,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通知當日應包括在通知期內。根據《僱傭條例》,一個「月」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直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例子:2月13日至3月12日。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當然,假若:
‧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例子:1月30日至2月最後一日。
‧發出通知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例子:2月最後一日至3月31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