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您(1)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2)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或以上,而且能夠出示(3)適當的醫生證明書(病假紙),即使 閣下在工作時間外受傷或患病,也合資格享有疾病津貼,而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註:工作時間內受傷乃屬工傷,獲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