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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418)

by Cissy @, Thursday, December 27, 2018, 15:09 (2633 天前)

如果僱員連續工作4 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 18 小時,那麼他的合約便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

我想請問如已連續工作4 星期以上,有一個星期工作超過18小時,另一個星期又小於18小時,那麼他的合約又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

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418)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anuary 07, 2019, 14:46 (2622 天前) @ Cissy

多謝 閣下的查詢。連續性合約定義為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一個星期都需最少工作 18 小時。根據你的情況,因4星期當中不是全部星期都工作不少於18小時,因此該合約並不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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