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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問題

by Peter, Monday, December 31, 2018, 16:40 (2629 天前)

本人是僱主, 聘請了一名員工工作超過三十年。僱主同僱員間無沒簽署任何合約, 而工資時按日薪發放, 一星期返工6天, 每星期發放工資。

近期有意關閉公司, 請問是否需要賠償遣散費??


另外, 員工需間中要到地盤工作, 但員工一而再, 再而三拒絕伸申請平安卡到地盤工作。到地盤工作時一定需要平安卡, 而只亦是員工的工作範圍之一。是否可以以此為"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而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而無須結予代通知金?

遣散費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anuary 07, 2019, 14:11 (2622 天前) @ Peter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星期(不論任何形式),並且每星期均工作不少於18小時,這便是連續性合約(俗稱:4.1.18),僱員便受連續性合約所保障,能夠獲得有薪假期、年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等待遇。據 閣下提及資料,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當然可獲得遣散費。

至於就 閣下提出的情況,僱傭雙方均有責任了解清楚,合約或職責是否有訂明該職位的員工需否持有平安咭,並前往地盤工作。假設有訂明,僱主的確是可以以"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向違反的僱員發警告信或解僱。不過,基於 貴公司準備結業,這時候 閣下才以上述理由解僱僱員,不給予代通知金或遣散費,有逃避支付法定權益之嫌。所以 閣下是否可以引用僱傭條例第九章,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不支付僱員權益是存有爭議的,僱員是可以透過勞工處、勞資審裁處追討應有的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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