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問題
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事假或無薪假」條款,該些假期乃屬僱主與僱員之間放取假期所達成的雙方協定,僱員並不可以單方面決定放事假,否則有機會被僱主視為曠工而發警告。而病假及年假亦屬兩種不同的僱員權益。
上文已說明「事假與年假」的分別,僱員是休事假,一或是休年假,均需僱主與僱員達成雙方協定,不可以單方面作決定。假若 閣下同意該不上班日是休年假,勤工自然不受影響;相反則受影響。
按法例,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