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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

by chan @, Tuesday, December 18, 2018, 19:26 (2642 天前)

本人因發生交通意外,現正在放病假
是否如超過4天病假,公司只會出4/5人工?
但這次意外是在放工後發生,是否都屬於有薪病假保障範圍?

謝謝

有薪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January 03, 2019, 10:38 (2626 天前) @ chan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您(1)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2)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或以上,而且能夠出示(3)適當的醫生證明書(病假紙),即使 閣下在工作時間外受傷或患病,也合資格享有疾病津貼,而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 天。

註:工作時間內受傷乃屬工傷,獲僱員補償條例保障。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3766邱先生/陳小姐/儲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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