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懷孕僱員符合以下的條件,則僱主由僱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不得解僱該僱員﹕
1.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及
2. 僱員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然而,法例容許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1.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2.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 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懷孕僱員: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假如僱員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10星期產假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