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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後辭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anuary 07, 2019, 12:25 (2622 天前) @ joan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通知期不包含產假,換言之,通知期應由該名員工復工日起計。不過,合約制一般雙方已清楚入職日、離職日,即變相已作出了通知,所以任何一方需於合約期內提早終止僱傭關係,才會涉及要給予通知期的問題。

而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該懷孕僱員釐行合約至2018年12月31日屆滿日辭職,理論上可視為其合約屆滿後不續約,無需通知期。另外,通知期是否1個月應以合約規定為準,請查明僱傭合約有沒有就通知期訂下規定,如有規定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相反,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則1不少於1個月通知。

至於年假或法定假日薪酬是以終止合約日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這方面需 貴公司請查明休息日屬於有薪還是無薪,假設有薪則計算公式:年薪 / 365天 X 假期日數。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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