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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誇越星期6日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anuary 07, 2019, 12:49 (2622 天前) @ Ying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領取病假津貼須符合: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或以上,並有醫生證明書(病假紙),又累積了足夠的有薪病假*。據 閣下提及資料,星期日病假並沒有醫生證明書,因此 閣下的病假連續性中斷,均不達連續4天的要求,故此公司可因你缺勤,扣除你星期四、星期五、星期一及星期二的薪酬#,是為無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基於其他日子被視為無薪病假,故星期六、日的休息日薪酬不受影響(假設有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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