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因此 貴公司的新政策已違反《僱傭條例》。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至於通知期內放取累積的年假一事,根據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以《僱傭條例》規定的年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不過,基於法例亦規定僱員根據該條例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即是話僱主有權因應僱員放年假而延長通知期日數。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