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內放已批年假
多謝 閣下的查詢。按《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而 閣下的情況,應是公司容許僱員預支年假於本年度放取,是優於法例的雙方協定。
至於通知期內放取年假一事,根據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以《僱傭條例》規定的年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但以上是否適用於 閣下預支年假個案存有爭議。
不過,基於法例亦規定僱員根據該條例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即是話僱主有權因應僱員放年假而延長通知期日數。當然,通知期內放取法定假日(勞工假)、病假等則不受影響,無需延長通知期。
所以, 閣下想了解last day應該係邊日,請首先與僱主釐清以上問題。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