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假若 閣下合約設有試用期,原則上試用期內首個月解僱或離職是無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相反,無試用期的話,閣下 則須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給予僱主,但不少於7天*。
*如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則須給予對方不少於1個月通知期。
有關法例詳情可參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