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工資結構上調、下調限制,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但按法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工資定義)。
另外,僱主不可單方面更改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僱員的僱傭合約內容,更改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僱主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2) 僱傭合約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3) 僱主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傭條例》第十章: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