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累積病假日數不得超過120天。假設 閣下符合以下條件,僱主就須給予4/5病假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不符合以上3點任何一點, 閣下只向公司提供香港註冊西醫及中醫發出的病假紙,仍可以放取病假,但該日視為無薪病假,僱主有權扣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